普教院附中体育专用场所管理制度
作者: 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9-04-23 00:00    浏览次数:

普教院附中体育专用场所管理制度

一、学校须指定专人对体育专用场所进行管理,并建立严格的使用登记制度。

二、运动场所的开放顺序依次为:体育课、学校专项训练、本校师生活动、对外开放。

三、学校的各类体育设施设备、运动场馆必须设置警示标识,落实专人监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立即停止使用,并立即进行维修或整改。无法维修或整改的,应坚决予以拆除。

四、体育专用场所严禁吸烟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大型演出或者比赛等活动结束后,工作人员必须对场地进行认真清理检查,杜绝火灾及其他隐患的发生。

五、对专业性强、技术动作难度较大、可能发生伤害的体育器械,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学生使用时教师必须在场,采取严格保护与帮助措施,并配有应急医药箱。

六、运动场跑道应经常冲洗,每季度至少要大清洗一次。

七、学校应经常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开展正确使用和爱护体育运动设施设备的宣传教育活动。

八、以上管理制度适用于除游泳池(馆)外的所有体育教学场地。